借款用于违法活动(3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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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违法活动(3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13 20: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用于违法活动(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借款用于违法活动(3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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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篇一

甲方号码:

乙方:

为回报客户,体现中国移动“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的和教育8元包业务促销活动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参加和教育8元业务包促销活动:

甲方承诺 年 月至 年 月连续使用和教育业务8元套餐3个月,并承诺在业务促销活动协议期内,参加活动的手机号码每月最低消费至少达到15元,即可获赠15元话费,从订购当月开始分3个月赠送,每月8元,赠送话费为系统自动充值形式,可抵扣用户语音通话费用。

二、甲方须保证在上述约定业务使用期内,不通过任何途径取消和教育8元业务包业务,否则甲方应支付约定使用期内业务费用  元作为赔偿。

三、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业务约定使用期满为止,协议期满后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和教育业务,可通过广西移动网厅或通过短信编辑0000发送到10086并回复相应的业务序号进行取消,若甲方不主动退订该项业务,将按业务资费标准8元/月收取。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篇二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甲方对乙方开展的车联网业务和终端营销活动内容了解充分,经过考虑,自愿使用由乙方提供的车联网业务,并签署以下协议。

甲方的基本情况及所办理业务的内容

为更好地为甲方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真实准确地填写以下表格,并请在签字确认前认真审阅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的通信服务,若甲方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 □中国台湾通行证 □护照

方证件号码

填证件地址联系电话

写申请业务功能车联网业务

乙终端品牌 终端串号

方终端型号

写物联卡号码

1、车联网是基于乙方移动通信网络,在乘用车内安装车联网终端,为甲方提供乘用车油耗提醒、故障诊断、违章提醒、车况检测等功能的业务。车联网后装产品包含但不限于:车务通pro、4g t-box、obd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是使用上述终端设备所需的网络服务,乙方不对甲方车辆被盗负责。

2、本协议约定的终端/物联卡仅限甲方应用于车联网业务。

3、甲方须承诺在网24个月,本协议约定的终端/物联卡须订购 元流量包( g流量) 24 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更改资费和订购其他资费,不得订购物联卡合约外的其它营销活动。协议到期后,甲方不得更改原订购资费品牌,仅可对原订购资费品牌下的资费套餐进行更改。

4、若甲方在协议期24个月内机卡分离使用(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物联卡号码),乙方收回车联网终端的使用权。甲方在协议期24个月内恢复机卡合一(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号码捆绑使用),甲方可申请恢复终端使用权。

5、甲方符合上述条款,可获乙方赠送的一台价值 元的□车务通pro、□4g t-box、□obd、□ 。

第二条 终端所有权归属及使用说明

1、终端所有权按照下第__(1)__种方式确定。

(1)终端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终端,对于擅自拆卸终端或更改终端软件状态,或终端遗失、损坏的,甲方须按上述市场价格赔偿乙方。如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终端返还乙方,否则,甲方须按上述市场价格赔偿乙方。

(2)终端所有权归属甲方。

2、甲方在使用终端前应仔细阅读终端的使用说明书,车联网终端是车辆辅助检测工具,所实现的功能及技术指标以说明书记载为准。

3、终端因设计原因,只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

第三条 终端的维修

甲方使用终端时遇到终端设备问题,应到乙方授权的售后服务网点或者三包卡上指定的售后维修点请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维修或咨询,保修按三包卡上的保修标准执行。保修期为一年,超出保修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擅自拆卸、维修终端,如因甲方过错导致终端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对车联网终端负有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用于违法犯罪、不得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甲方对其自用的车联网终端引发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负责。

2、甲方承诺和保证不利用网络进行任何违反法律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保证不对乙方公众业务产生不良影响。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私自将车联网终端、物联卡用于双方商定的通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用途。

4、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车联网终端、物联卡转售给第三方、不得将乙方物联卡用于违法犯罪和发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5、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号码实名制信息,并确保递交乙方进行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

6、甲方需承诺不得将物联卡用于超出车联网服务范围、可能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7、信息安全责任。甲方需遵守本协议内的信息安全条款,并承诺不得利用我公司物联卡作为信息传输通道,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甲方一旦出现违反信息安全责任条款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涉及的物联卡进行停机处理,同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上述表格内的物联卡出现欠费,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该号码予以暂时停机处理,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甲方应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欠费导致停机销号的,则视为甲方已离网。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承诺期间离网,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从欠费月起至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所承诺的每月套餐金额之和。

3、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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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交付凭证

乙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交付上述表格约定串号、包装完整、功能正常的车联网终端。

甲方签章: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_____公司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篇三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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